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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優化調整微波通信系統頻率推動我國微波通信產業高質量發展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22〕176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國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進行優化調整(《通知》全文及解讀附后)。

  《通知》順應我國微波通信產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結合微波通信系統應用的新場景新模式,通過新增毫米波頻段大帶寬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優化中低頻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和波道帶寬、調整微波波道配置與國際標準接軌等方式,進一步滿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傳輸(微波回傳)場景需求,并為我國5G、工業互聯網以及未來6G等預留了頻譜資源,更好滿足微波通信等無線電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

  同時,《通知》還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除跨境微波通信系統和傳輸鏈路涉及三個省(區、市)以上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外,將其余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和全部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下放至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并明確了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協調、頻率使用率、過渡政策等方面要求,以方便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現有合法用戶權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通知》將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持續抓好《通知》的宣貫落實及解讀工作,繼續做好頻譜資源中長期規劃,及時優化調整相關頻率使用,進一步發揮頻譜資源對無線電產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22〕17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微波通信系統因其良好的數據傳輸性能,在我國廣播電視、電力、水利、基礎電信等部門和行業有著廣泛應用。自1996年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先后印發了《關于發布〈設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臺站管理規定〉的通知》《關于調整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關于發布7GHz頻段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及射頻波道配置規定的通知》等文件,明確了1.5-23GHz頻段微波通信系統的波道配置,規范了微波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和臺站管理相關工作。

  近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不斷進步,我國微波通信產業發展有了新要求新需要,用戶使用也有了新場景新應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也對無線電管理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基于此,現有微波通信系統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滿足發展需要,亟需進一步調整完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管理政策,有效保障各部門、各行業微波通信系統使用需求。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考慮

  一是通過頻率使用規劃調整保障各方使用需求。通過新增毫米波頻段(E波段,71-76/81-86GHz)大帶寬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優化中低頻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和波道帶寬、調整波道配置與國際標準接軌等方式,進一步滿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傳輸(微波回傳)場景需求,并為我國5G、工業互聯網以及未來6G等預留了頻譜資源,更好滿足各方需求,推動微波通信等無線電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國家與地方無線電管理權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要求,進一步厘清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和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權限,明確管理責任,規范無線電管理相關工作。

  三是完善相關管理政策。對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協調、頻率使用率、臨時設臺、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等予以明確,彌補現行政策空白。

  四是充分保障既有合法用戶權益。通過制定過渡政策,使微波通信新舊頻率使用規劃有機銜接,平穩過渡,充分保障已合法使用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及設置使用微波站的用戶權益。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頻率范圍和射頻波道配置方案。《通知》對微波通信系統可用頻率進行調整,調整后微波通信系統可使用頻率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81-86GHz,同時規定了更靈活的波道帶寬配置。

  二是明確頻率使用許可權限和使用率要求。《通知》明確微波通信鏈路涉及三個及以上省(區、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統,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其他情形由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統頻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三是明確微波站管理要求。《通知》明確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由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經批準臨時設置、使用微波站,但應當于48小時內向微波站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并在緊急情況消除或者重大社會活動結束后及時關閉。

  四是明確無線電發射設備要求。《通知》明確了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要求和射頻技術指標,對相關設備型號核準事宜提出要求。

  五是明確頻率協調事宜。《通知》明確了涉及與邊境地區有關國家(地區)雙邊協調、與空間無線電業務協調及軍地協調的有關工作要求。

  六是提出微波頻率規劃調整過渡期內的有關工作要求。《通知》明確自施行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微波站設置、使用新的許可申請。已依法設置、使用但與《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站,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或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提出頻率使用延續申請和更換無線電臺執照申請,直至原設備報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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